1. 利得税 1.1 简介 香港并不征收资本增值税、增值税或销售税,只有在香港赚取的收入才需课税。利得税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、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或赚取纯利者而征收的税款。这里所指的"获得或赚取的纯利"包括香港的公司、合伙商号、和团体机构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。利得税的征收乃根据公司之利润计算。 1.2 课税的范围 凡在香港经营商业、贸易或专业,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(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)的人士,包括有限公司、非有限公司或团体,均要申报和缴纳利得税。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。因此,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;反过来说,非居港人士(包括中国居民)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,则须纳税。 一般而言,以下情况可免缴利得税? 1.3 有限公司与个人及合伙公司之比较
但另一方面,成立有限公司可享有以下税务优惠? a. 以有限公司营业,海外来源之营利是无需缴付利得税 1.4 利得税税率 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有不同的税率计算,一般税率如下? 课税年度2004/05 – 1.5 双重课税宽免 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之商业活动近来迅速增长,在两地税制存在差异下,在某些范畴内导致双重征税。为了避免双重课税的问题,两地政府达成<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>,范围包括航空和航运业务、企业从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以及个人劳务等范畴。 2. 公司的责任 2.1 报税及缴税 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,其责任由董事负责。每个财政一开始,即每年的四及五月份,税务局会向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报税表,公司必须于指定的日期内(通常为报税表发出的一个或三个月内),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交回税务局。于收取税务通知书后,必须于指定的日期缴交税款。 公司成立后,董事应尽快处理公司之账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,第一次核数之期限为公司成立后 18个月内(一般公司之截数日会定于 3月31日 / 6月30日 / 9月30日 / 12月31 日)。 但是,如果公司于上个财政年度向税务局申报了亏损,则将不会收到报税表。不过,如果财务报表显示公司有盈利,则必需主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。 如在指定之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及报税表,税务局会对公司作出评估。 此外,公司亦必须每年向税务局之商业登记处缴交 HK$2,600 商业登记费。 2.2 会计账目及业务记录 按照税务局指引,凡在本港经营之人仕(不论以个人或有限公司模式经营)
,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保存有关之业务记录及收入支出单据,以便确定其评税之利润,其记录至少要保存 7年;违例者最高罚款为 HK100,000.00。 |